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当然也可以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税。
政策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然也可以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税。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购入的已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其实质是购入开发产品,只能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按照9%的适用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归纳:(一)当房企的老项目按政策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时候,也可以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即本文中的第一、二种情况。这是政策给了纳税人一个选择权。因为,一般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对纳税人有利。但是,如果房企认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对其(销售等)更为有利时,就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二)当房企的老项目按政策规定应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则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本文中的第三种情况。因为,房地产老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方法对房企较为不利,所以,房企不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自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点需引起房企的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