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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准则收入确认原则(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
      2022-06-25 08:19:37发布 16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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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注:可对比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理解,即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额4.能流入经济利益5.能可靠计量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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