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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费用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2022-06-25 08:15:22发布 18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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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2020年8月19年、2020年12月29日做了两次修正,适应国家对民间资本的管制,对利息的保护上限、法律适用的时间节点进行了明确。目前民间借贷的案件裁判以2021年1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释为准,根据合同成立时间、起诉时间的不同参照之前的法律规定,笔者就司法解释关于利息的规定,梳理如下:

    (一、)双方约定借款利率的情况:1、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低于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目前基本稳定在年15.4%,具体要看每月公布的数额。

    2、双方利率约定高于市场报价利率的情况,以立案时间、成立时间不同而存在不同:

    以2020年8月20日为节点,借款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一律按照年利率为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保护上限,若在8月20号之后立案受理,借款发生在8月20日之前,分段计算:

    (1、)借款成立时至2020年8月20日,最高保护上限年24%;

    (2、)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发生在2019年8月20号之前,因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市场报价利率的规定,可参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确定。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借款利率之外,借贷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各项费用加起来也不能超过以上时间节点内年24%和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规定。

    (二、)双方未约定利率的情况:

    借款期限内,没有约定利息的,无权要求支付,在借款期满之后,可以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三、)双方高于司法保护上限已经支付的部分,如何处理的问题:

    1、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成立的合同,并且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已经的支付的高于36%的部分可以要求返还,36%以下的部分,受法律保护,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2020年8月20日之后已经归还的高于保护上限的部分,可以要求归还。

    2、2020年8月20日之后成立的合同,利率高于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对应的利息,因法律仅规定了统一的保护上限,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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