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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怎么计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账务处理)
      2022-06-25 08:06:48发布 22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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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十六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时间要点及主要风险点

    文/段文涛

    企业2019年购进的固定资产,如果在2019年汇算清缴时没有享受“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做扣除,现在还能申请修改2019年的纳税申报吗?

    2020年新购进的单台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忘了申报一次性税前扣除,能在2021年汇算清缴时将2020年购进和2021年购进的一起申报一次性扣除吗?

    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据此,企业如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应在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是在2019年11月份及以前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非房屋、建筑物,下同),应在2019年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如若没有享受则不能再享受。

    如果企业是在2019年12月份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在该月份的次月即2020年1月所属年度也就是2020年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例如,闻涛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于2020年12月竣工,该项固定资产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不能!即使是竣工当月(2020年12月)即投入使用,也应在投入使用的次月(2021年1月)所属年度即2021年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

    同理,在2020年12月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也如此,即使是购进当月(2020年12月)即投入使用,也应在投入使用的次月(2021年1月)所属年度即2021年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

    再如,在2020年10月新购进固定资产,一直没有投入使用,直到2021年3月才投入使用,那么就应在投入使用的次月(2021年4月)所属年度即2021年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办理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申报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企业享受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时,应按照《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表》(表7)选择申报相应的优惠事项及资产情况。

    企业如在预缴时没有享受该项政策,也可以在办理该年度汇算清缴时,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3~7行以及第11行(12、13行)等相关栏次填报,进行纳税调整(调减)后享受该项优惠。

    总之,现在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主要把握两点,一是投入使用的月份,应在该月份次月的所属年度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二是如果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含汇算清缴时)没有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则以后年度也不能再享受。

    最后,还要提示一个风险点:那就是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期间已经计提的折旧,一定要记得作相应的纳税调整,不得重复扣除。

    因为,按照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是按月计提折旧;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在纳税申报时,一般都会直接按该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一次性扣除。这样就会出现重复扣除的情形。

    例如,闻涛仟盛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新购进单位价值480万元的固定资产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从2020年6月至12月是要计提折旧的(假定不考虑残值,折旧年限5年),因此2020年6月至12月按直线法已计提折旧56万元;该公司在2021年汇算清缴期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在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中一次性扣除该项固定资产480万元。很明显,该项单位价值480万元的固定资产在202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就合计扣除了536万元(56+480),因此需要将多扣除的56万元进行纳税调增。

    据此,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不仅是在以后年度每年需要对该项固定资产在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增,而且还要将该项固定资产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当年已经计提的折旧,相应进行纳税调增。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资料

    本公众号推送汇算清缴专题持续至5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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