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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换法人代表需要什么手续(网上办理公司变更法人流程)
      2022-06-25 07:21:14发布 13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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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而为一,归并成为一个法人的行为。分为两种类型:1.新设合并,也叫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一个新的法人,被合并的原法人全部归于消灭的法人合并形式,原来被合并的法人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由新的法人承受;

    2.吸收合并,也叫存续合并,是指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入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主体资格消灭,存续的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法人的行为。分为两种类型:

    1.新设分立,也叫创设分立,是指将原来一个法人分割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的法人,原法人资格消灭,分立后的新法人成立。

    2.派生分立,也叫存续分立,是指将原来法人分出一部分,成立一个新的法人,原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分立的法人成为新法人。新设分立,要将原来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债务分割成两个部分或多个部分,就分割后的财产成立数个新法人。法人分立的,其权利义务都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才不适用这一规则,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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