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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独立核算的利弊(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账务处理)
      2022-06-25 06:43:58发布 20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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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经营需要,很多企业都设立分公司,但经常纠结分公司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好?独立核算是不是可以独立申报纳税?今天我们来分析一下:

    问题1:什么是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单独对其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非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进行部分经济业务核算或者不进行会计核算,全面核算由总机构完成。

    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

    注意:有的分公司不单独设立账套核算,但在总公司账套里对分公司进行单独核算,单独计算盈亏的,实际上也属于独立核算。

    问题2:分公司什么情况下需要独立核算?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独立核算?

    1、下列情形分公司需要独立核算:

    (1)分公司有生产经营活动;

    (2)需要对外开具发票;

    (3)需要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4)单独开立基本账户收付资金的;

    (5)需要对分公司的业绩进行考核的。

    2、下列情形分公司不需要独立核算:

    (1)分公司不具备生产经营职能;

    (2)合同由总公司统一签订;

    (3)发票由总公司统一开具;

    (4)未单独开立基本账户,资金均由总机构收付;

    (5)不需要单独对分公司的业绩进行考核。

    问题3: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对纳税有何影响?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无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都应当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都不影响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方式,除另有规定外,总分机构应当实行汇总纳税。

    问题4: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需要交印花税?

    分公司虽然可以独立从事某一区域或某一类型业务的经营活动,但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能力。不能够独立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应由总公司签署,交由分公司负责实施。实际工作中由分公司直接签署协议的,应当取得总公司授权签署协议的手续。

    分公司签署的合同,如果有总公司的授权,则属于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合同属于印花税列举凭证的,应当缴纳印花税。

    问题5:分支机构是否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单独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也就是说,真正意义上的分公司应与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是应当从事经营活动,办理各项登记、缴纳税款的。所谓在同一县市、不从事经营活动、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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