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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知识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022-06-25 06:30:17发布 22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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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有时需要外购商品用于业务招待和对外赠送,那么应该怎样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呢?今天申税小微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增值税

    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用于赠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企业所得税

    用于招待和赠送:均为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对视同销售的销售额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税会差异:
    1. 一般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外购商品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类科目(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因此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进行调增。
    2. 视同销售业务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是一致的,不影响纳税调整额。但数据会影响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企业应完整填写。
    3. 业务招待或对外赠送的对象为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则不得税前扣除。
    友情提示:1、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按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除上述情形外,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外购免税产品无偿赠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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