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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怎么算(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2022-06-25 06:25:35发布 16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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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将物资委托别人加工的情况,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委托他人加工的物资,会涉及到一个消费税,那么当委托加工的时候消费税怎么算呢?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若原材料不是委托方提供的,则按受托方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包括: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②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则由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3.代收代缴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征收:直接按委托加工收回的数量计征消费税(与组价无关)。

    【注】1.材料成本与会计上的成本相同,即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包含运输成本及入库前的其他支出。委托加工合同上必须注明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2.加工费包含了加工成本、加工利润、代垫辅料的成本,但不包含随加工费一同收取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委托加工是按照收回的数量计算消费税,如果只收回一部分,则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税都要按照收回的比例来计算。

    4.扣税,是指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注】由于委托加工属于生产环节的一部分,收回后直接加价销售的属于生产环节销售,所以才有上面补税和扣税的规定。如果是外购或进口的已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直接加价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也不得扣税。

    【案例】甲地板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5.2万元。受乙地板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案例分析】由于原材料由甲厂提供,所以按照甲厂销售自产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加工业务按照同类产品销售额计税。应纳消费税=40÷40%×5%=5(万元)。

    【案例】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某月发生下列业务:

    要求:(1)判断甲厂和乙厂是否为关联企业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1)甲厂和乙厂为关联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一方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即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6.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09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5.2万元。

    要求:(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案例分析】(2)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40×5%-50×5%×40%=2-1=1(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要求:(3)判断业务(3)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3)业务(3)不是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按照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本例中主要材料是由受托方提供,不能视为委托加工。

    要求:(4)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

    【案例分析】(4)业务(3)的纳税人为甲厂。该业务的实质是甲厂销售自产实木地板,销售价格按照最近时期同类实木地板的价格确定,即按照业务(2)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为:40÷40%×60%=60(万元)。

    要求:(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案例分析】(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60×5%-50×5%×60%=3-1.5=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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