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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基数和工资的关系(社保缴纳的计算方式)
      2022-06-25 06:06:00发布 13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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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发现,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都是按照最低基数确定。

    如北京市社保最低社保基数就分为2档,第1档是以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713元。

    第2档是以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613元。

    显然,单位这种以最低基数为员工

    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仍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出台《关于合并申报2020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京人社保字[2020]68号)。

    该68号文第三条规定,“三、用人单位以职工2019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0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的依据,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分析该条款规定可知,其中要点有三:

    1、单位,应当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今年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2、社保缴费执行申报制,即靠用人单位自主统计、自主申报,客观讲,这种自主申报制给了单位虚报、瞒报、低报、漏报的可乘之机。这也是为什么生活中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的单位如此之多的原因之一。

    3、人社局明令禁止任何一切单位虚报、瞒报、低报、漏报行为。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应当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标准。

    那么问题又来了,大家可能想问,单位低报社保基数,我该怎么办呢?

    笔者在此为大家支个招,遇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采取下列步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首先,最好要做的第一件事,是通过劳动仲裁方式先将您和单位间的劳动关系争议解决,拿到仲裁委裁决书、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作为依据,当然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最好能够引导仲裁委或法院就您的工资标准作出明确认定。

    2、在拿到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后,请提前打印好下列材料:

    (一)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二)自入职至今,全部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

    (三)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需同时携带原件);

    (四)工资银行流水单;

    (五)其他必要材料。

    3、然后您只需找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的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到现场填写社保稽核登记表,即可办理社保稽核手续。

    需要指出的是,稽核并非开工没有回头箭,稽核过程中,您和单位也可以达成和解,让单位一次性向您兑现部分现金即可。

    写在最后,笔者最后总结下本文要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裨益:

    1、社会保险基数执行单位自主申报制度,单位应将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如实上报,并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否则违法。

    2、单位违法社保的,员工可以采用社保稽核方式维权,最好提前处理完毕和单位的劳动关系争议,拿到裁决、判决、裁定或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后再去稽核,否则可能会被稽核处不予立案登记(具体以稽核处最终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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