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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生效归纳)
      2022-06-25 04:35:24发布 17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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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设立

    1.不动产抵押登记

    (1)抵押权设立

    不动产设立抵押权,自登记日起设立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动产抵押效力

    动产设立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产生对抗效力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或其他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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